长城易趣受害者必看!9月22日法释〔2026〕19号新规施行维权方向迎来关键调整
长城易趣作为非法集资类资金盘,其受害者维权迎来最高法民刑交叉新规。本文解读法释〔2026〕19号文件核心条款:先刑后民原则并未废除,受害者仍需以刑事报案为主,但可单独起诉未被追诉的担保人、介绍人等第三方,实现民刑并行挽损。
近期,长城易趣的多个维权社群内,一条关于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民刑交叉司法解释——法释〔2026〕19号文件的消息被广泛转发。不少受害者认为,新规落地之后,非法集资受害者可以直接跳过刑事程序起诉平台、拿回本金,一时间群内讨论热烈。然而,这一理解存在重大偏差。下面我们就结合新规条款,为长城易趣的受害者厘清真实的合法挽损路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次新规并没有废除非法集资案件中沿用已久的"先刑后民"原则。新规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如果已有专门针对非法集资的司法规定,优先适用原有非法集资相关司法规则,本次新规仅作补充适用。也就是说,当受害者起诉的是长城易趣运营主体,起诉事由又恰好是刑事案件中已经认定的非法集资同一投资事实,依然要遵守先刑后民的处理规则。在此情形下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大概率会裁定不予受理或中止审理,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行处理。因此,长城易趣的受害者切勿误以为新规一出,便可绕过刑事程序直接起诉平台讨回投资款。
新规对长城易趣受害者的真正价值,体现在以下两处实质性维权利好。
利好一:可以单独起诉未被刑事追诉的担保人、介绍人等第三方,实现民刑并行。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平台爆雷、公安刑事立案之后,很多法院一旦发现案件与该非法集资项目沾边,便会一刀切驳回相关民事起诉。本次新规第三条明确指出,虽然投资者不能直接起诉涉罪平台索要投资本金,但如果当初参与投资时,有馆长、项目介绍人出具过书面担保、保本承诺书或书面欠条,且该介绍人、馆长并未被列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则属于"关联事实但并非同一犯罪事实"。受害人可以单独针对该个人提起民事诉讼,这部分案件可以正常立案推进,不需要等到长城易趣刑事案件走完侦查、起诉、判决的全流程。
这里有两项关键限制务必牢记。其一,仅仅是口头许诺保本、并未留下书面担保字据的情形,后续起诉的胜诉概率极低,受害者应当尽早翻找聊天记录、纸质文件,核查并妥善保管书面承诺、欠条原件。其二,并非所有馆长都可被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该馆长已经被纳入长城易趣刑事案件的侦查对象或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则依旧不能单独对其提起民事诉讼。

利好二:纠正"一案涉刑,全部民事救济直接封死"的旧裁判惯性。此前部分地方法院存在较为简单的处理思路:只要查询到长城易趣已经刑事立案,无论被告是谁,只要和项目存在关联,便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民事立案。本次新司法解释确立了明确的区分标准,要求严格甄别"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不再执行简单粗暴的"一旦涉刑,全部民事案件一律叫停"的处理方式。往后,若受害者准备针对第三方、相关介绍人提起民事诉讼,遇到法院仅以"长城易趣已经刑事立案"为由直接不予立案时,当事人可引用法释〔2026〕19号司法解释,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依法申请立案审查。但需理性看待:援引法条说理只是争取立案的依据,提交材料并不等于胜诉,最终判决结果依然要依据完整的证据链综合判断。
结合新规内容,为长城易趣的受害者梳理几条实际可行的维权建议。第一,尽快梳理自己手中全部证据材料,仔细翻看聊天记录、纸质文件,核查当初参与项目时是否有馆长、介绍人写下书面担保、保本承诺或欠条;第二,尽量向办案机关核实相关人员是否已被列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在确认其尚未被刑事追责之后,可咨询专业律师,综合评估后再决定是否提起民事诉讼;第三,刑事报案登记依然是每一位受害者首要的维权途径,绝不能因为有了民事诉讼路径就放弃刑事登记,针对第三方的民事诉讼仅是刑事追赃之外的补充救济手段,绝对无法替代公安追赃挽损的主渠道。
最后做一个总结:法释〔2026〕19号民刑交叉新规,确实为长城易趣等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者打开了一道补充维权的口子,但它并不是能够立刻兑付钱款的维权加速器。现阶段,广大受害者挽损的主要希望,依然寄托于办案机关持续开展追赃工作,尽力追缴相关馆长以及参与者名下的涉案资产。请大家保持理性,依法依规推进维权,切勿因误读新规而错失真正的维权时机。
转发提醒长城易趣的受害者,抱团取暖,依法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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